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銀公司,被合併)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簡特譽 即被告 蔡偉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迄今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