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張季芬~B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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