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詐欺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於同年六月七日、八月七日分別延長羈押一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秦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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