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一九號
原告吉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籐 訴訟代理人 李勝豊 法定代理人 熊錦增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四千九百五十五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