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О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件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甲○○已經本院審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