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7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2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先後經觀察勒戒完畢及法院判刑,前案尚未判決確定,即又再犯本案,足認悔意不堅,惟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且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