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北成
功郵局台北44支局第368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緣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
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4萬零61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
息之執行名義,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對相對人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人因
而執有本院核發之94年南院慶94執明字第39976號債權憑證
,然該債務已積久許久未清償,聲請人遂發如附件之存證信
函向相對人設籍地址為送達,催告相對人清償債務,惟因相
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情。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信封回執、本院93年度訴字
第1087號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94年南院慶94執明字
第39976號債權憑證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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