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維祥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共同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簡移調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肆萬伍仟元,以匯入聲請人帳戶方式付款。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