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6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處有期徒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12、13行之「臨海路」均更正為「臨
港路」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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