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61號原告 張正義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02,400元、18,144元,合計共1,320,5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