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東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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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東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東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雲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雲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附表編號一至七、九,重量如附表所示)沒收銷燬,透明夾鏈袋壹只(附表編號八)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觀諸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規定甚明,是核被告馬雲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安非他命類藥物對於人體會產生精神依賴作用,濫行施用將導致大腦病變及精神變態,係足以危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之管制藥物,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9年間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99年2月25日釋放出所,復因施用毒品案件,於101年2月29日經本院以101年度東簡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同年7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戒除濫用毒品惡習而再度施用毒品,顯見毒癮非輕,兼衡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毒品所生自我戕害結果及施用毒品對社會秩序、安全之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含有白色晶體之透明夾鍊袋8只(編號1至7、9),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重量如附表所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檢驗中心102年2月26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暨鑑定書1份存卷可佐,是扣案之白色晶體8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夾鏈袋8只,因內含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編號8之透明夾鏈袋內雖未檢出有管制藥品成分,惟亦係被告所有平常裝填毒品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彥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毛重(公克)│純質淨重(公克)│檢驗結果│├──┼──────┼────────┼──────┤│1│0.2772│0.0009│甲基安非他命│├──┼──────┼────────┼──────┤│2│0.2780│0.0011│甲基安非他命│├──┼──────┼────────┼──────┤│3│0.2691│0.0001│甲基安非他命│├──┼──────┼────────┼──────┤│4│0.2396│0.0001│甲基安非他命│├──┼──────┼────────┼──────┤│5│0.2744│0.0003│甲基安非他命│├──┼──────┼────────┼──────┤│6│0.2782│0.0004│甲基安非他命│├──┼──────┼────────┼──────┤│7│0.2623│0.0007│甲基安非他命│├──┼──────┼────────┼──────┤│8│0.2785│---│未檢出│├──┼──────┼────────┼──────┤│9│0.2765│0.0009│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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