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詩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679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詩閔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