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6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告 林宏昱 即樺岡冷氣電機工程行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局長)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定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下午四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