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