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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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2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六號
原告 熊兆周 即熊兆周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丙○○律師
庚○○律師丁○○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人 林能白 (主任委員)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乙○○
己○○
參加人甲○○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再開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介中
法官黃清光法官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