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二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四十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 律師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之裁定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刑事裁定理由欄二原載「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應更正為「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刑事裁定理由欄二所載「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為「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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