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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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見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