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二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六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