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林樹根
莊雯琇 律師 邱麗妃 己○○甲○○丙○○丁○○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姵君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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