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六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丙○○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六月十日十四時許,在嘉義市○○路○○○號前,由甲○○在旁把風,由 徐坤 持自備之鑰匙一支竊取乙○○所有、車牌號碼0000─0七六號機車一輛,得手後供彼等騎用。嗣於同年月十一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 徐文福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鑰匙一支。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被害人乙○○於警訊之指訴。3、被害報告單及贓物認領保管單附於警訊卷可稽。4、鑰匙一支扣案可資佐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張素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