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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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原告 洪俊豪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 法扶 律師)

被告 瑞晟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安

訴訟代理人 陸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下午3時1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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