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原告 洪俊豪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瑞晟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安 訴訟代理人 陸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下午3時1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