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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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免除受刑人強制工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受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九十二年二月解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在案。茲聲請人提出法務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法矯字第0九三00五一一五五號函及附件,以受刑人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工作努力,並確知悛悔,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德盛法官黃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