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41號聲請人臺北縣板橋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3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台北縣板橋市農會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及其他與授信有關之債務,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3月6日起至125年3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95年3月13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3月6日與聲請人簽訂借據,向聲請人借款3筆:㈠借款25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16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約定利息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再減政府補貼利率0.125%計算,嗣依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自95年3月16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㈡借款23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16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約定利息自95年3月16日起至96年3月16日止,按年息2.5%固定計息,自96年3月16日起至97年3月16日止,按聲請人指數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2%浮動計算,自97年3月16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聲請人指數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7%浮動計算,嗣隨聲請人指數房貸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自95年3月16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㈢借款6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16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約定利息自95年3月16日起至96年3月16日止,按年息3%固定計息,自96年3月16日起至97年3月16日止,按聲請人指數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2%浮動計算,自97年3月16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按聲請人指數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2%浮動計算,嗣隨聲請人指數房貸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自95年3月16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未能依約按月攤還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結欠本金5,214,536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放款交易查詢、利率查詢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市│萬華區│龍山│1│567│建│284│470/10,000│乙○○│││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0000○○○區○○○街││49號│龍山│1│567│鋼筋混凝土│8層│陽台:│乙○○│全部│││││││││││││││││││物│││││8樓││││9層│99.71│8.94││││├─┴───┴────┴─────┴────┴────┴───┴──┴──┴─────┴───┴───┴────┴───┴──────┤│共用部分:龍山段1小段1638建號99.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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