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廣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廣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廣鉉(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附表:受刑人羅廣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74、809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74、80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4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47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8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110號(已執行完畢)。㈠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8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110號(已執行完畢)。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㈠107年1月16日㈡107年1月26日㈢107年1月26日㈣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74、809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74、80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47號109年度上更二字第321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110年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109年度上更二字第3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0日110年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8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110號(已執行完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9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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