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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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從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甘從香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4月14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67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共淨重0.423公克;驗餘總淨重0.422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674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762號卷【下稱104年度偵字第14762號卷】第161-162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04年度偵字第14762號卷第142頁)。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
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冠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2包(共淨重││││非他命│0.423公克;│││││驗餘總淨重│││││0.422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