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誠 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家誠就本案所犯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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