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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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6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英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3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