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700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林泓毅 律師 張伃萱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璐華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石有為法官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