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小字第833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許正邦 即 許興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