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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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14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叁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銀行)於民國95年9月8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銀行為消滅銀行,建華銀行為存續銀行,並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原台北國際銀行暨建華銀行之權利由合併後之原告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93年11月26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三筆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第一筆借款900萬元,借款期限自93年12月2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共分240期,自第1期至第24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25期起平均攤還本息,前24期按年息2.6%按月機動計息,第25期起按年息3.11%按月機動計息,如台北國際銀行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第二筆借款250萬元,共分84期,借款期限自93年12月2日起至100年12月2日止,共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
5.1%按月機動計算,如台北國際銀行調整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第三筆借款290萬元,借款期限自94年5月3日起至101年5月3日止,共分8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8%按月機動計息,如台北國際銀行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並約定如遲延還款,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益。惟被告甲○○僅繳交利息至94年12月2日止,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聲請拍賣被告甲○○提供之抵押物後,僅獲償10,413,277元,尚欠本金4,377,953元,除應一次全數清償外,另應計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借據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歷史往來明細查詢、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且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借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377,9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2,789,588元│自⒉⒈起│3.17%│自⒉⒈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703,741元│自⒉⒈起│5.552%│自⒉⒈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884,624元│自⒉⒈起│8.39%│自⒉⒈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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