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9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罪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