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56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0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甲○○部分)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