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8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31號(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號,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9月6日執行羈押,至96年12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貽男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