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5日│97年4月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894號│98年度撤緩偵字第3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20號│98年度訴字第49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4日│98年7月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20號│98年度訴第499號││決├────┼────────────────┼────────────────┤││確定日期│98年3月4日│98年7月7日│├────┴────┼────────────────┼────────────────┤│備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882號│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1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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