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憲盛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扣案毒品所示之第一級毒品壹包、第二級毒品陸包及無法與前述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共柒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孔憲盛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652、242號、101年度毒偵緝字第5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驗結果分別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5紙等在卷足證,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孔憲盛前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652、24
2號、101年度毒偵緝字第58、6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R00-0000-
000號、DR00-0000-000號、DR00-0000-000號、DR00-0000-000號、DR00-0000-000號)5紙等在卷可稽,應堪認均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共計4.15公克,聲請書誤載為
3.77公克,應予更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7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所示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附表: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毒品種類│查獲時間│扣案毒品│鑑定結果│備註││號│││├────┤││││││││查獲地點││││├─┼────┼─────┼─────┼────┼─────────────┼─────┼──────┤│1.│民國100│桃園縣中壢│第一級毒品│民國100│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檢出含甲基│臺灣桃園地法│││年8月22│市中原國小│海洛因、第│年8月23│重0.367公克,驗餘淨重0.15│安非他命成│院檢察署100│││日晚間7│停車場旁邊│二級毒品甲│日下午2│0公克)│分│年度毒偵字第│││時許│巷子│基安非他命│時47分許│││4607號、101│││││├────┤││年度毒偵緝字││││││桃園縣中│││第58、64號││││││壢市中北│││││││││路31號某│││││││││全家便利│││││││││商店││││├─┼────┼─────┼─────┼────┼─────────────┼─────┼──────┤│2.│民國100│桃園縣中壢│第一級毒品│民國100│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毛重各│檢出含甲基│臺灣桃園地法│││年9月6│市中正公園│海洛因、第│年9月6│為95公克【實際驗得毛重0.97│安非他命成│院檢察署100│││日下午1│內│二級毒品甲│日下午5│3公克,驗餘淨重0.717公克│分│年度毒偵字第│││時許││基安非他命│時許│)、0.99公克【實際驗得毛重││4847號、101│││││├────┤1.013公克,,驗餘淨重0.75││年度毒偵緝字││││││桃園縣桃│9公克】、1.01公克)││第58、64號││││││園市國信├─────────────┼─────┤││││││街與逸林│海洛因1小包(毛重0.242公│檢出含海洛│││││││街口│克,驗餘淨重0.081公克)│因成分││├─┼────┼─────┼─────┼────┼─────────────┼─────┼──────┤│3.│民國100│桃園縣中壢│第二級毒品│民國100│││臺灣桃園地法│││年12月21│市永光里14│甲基安非他│年12月22│││院檢察署101│││日晚間11│鄰環西路二│命│日晚間9│││年度毒偵字第│││時許│段300巷27││時許│││242號││││號13號住處│├────┤││││││廁所內││桃園縣桃│││││││││園市龍安│││││││││街與龍鳳│││││││││二街口││││├─┼────┼─────┼─────┼────┼─────────────┼─────┼──────┤│4.│民國101│桃園縣中壢│第一級毒品│民國101│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毛重各│均檢出含甲│臺灣桃園地法│││年2月3│市永光里14│海洛因、第│年2月3│為0.32公克【實際驗得毛重0.│基安非他命│院檢察署101│││日凌晨1│鄰環西路二│二級毒品甲│日凌晨2│346公克,驗餘淨重0.093公│成分│年度毒偵字第│││時許│段300巷27│基安非他命│時40分許│克】、0.50公克)││562號││││號13號住處│├────┤││││││旁樓梯││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與正光│││││││││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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