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47
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國偉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國偉明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足以幫助他人用為提取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2月中旬,在臺北捷運淡水線雙連站1號出口處,將其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胖胖 」之男性詐騙集團成員,嗣該成員所屬詐騙集團份子,在電腦網際網路網站上,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虛構拍賣資訊為餌,誘使 謝雅婷 、 張亦婷 、 陳鴻斌 、 李懿庭 、 唐宏毅 、 陳美儀 、 許富美 、 王照偉 、 黃惠琴 、 盧曼麗 及 陳宗榮 陷於錯誤,與之進行購物交易,而分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購物金額匯入林國偉上開帳戶內,並旋遭提領。嗣經謝雅婷、張亦婷、陳鴻斌、李懿庭、唐宏毅、陳美儀、許富美、王照偉、黃惠琴、盧曼麗及陳宗榮察覺有異,經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案經張亦婷、陳鴻斌、唐宏毅、陳美儀、盧曼麗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謝雅婷、張亦婷、唐宏毅、許富美、黃惠琴、盧曼麗及陳宗榮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證人即被害人李懿庭、陳美儀、王照偉、陳鴻斌等人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訴,且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8日函、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開戶本人照片、被害人上揭帳戶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自動櫃員機及自動存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存入憑條、登摺及未登摺查詢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將上開新光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供其詐騙被害人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所為,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以交付上開新光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一幫助詐欺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起訴書附表編號
8詐騙款項之金額部分誤繕為1萬1,620元,應更正為10,620元,此部分係誤載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併此指明。
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恐遭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財物,竟仍未經詳細查證,任意將其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為非是,復兼衡被害人等人所受之損害、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見本院
101年4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5頁),但迄今均未實際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所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已交付詐欺集團使用,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張貼詐騙資訊位置│詐騙購物資訊│詐騙匯款時間│詐騙款項│││││││(新臺幣)│├──┼───┼────────┼───────────┼────────┼─────┤│1│謝雅婷│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流美包包屋販售黑色小│100年2月21日下午│8,800元│││││羊皮編織錢包│3時59分許││├──┼───┼────────┼───────────┼────────┼─────┤│2│張亦婷│雅虎奇摩拍賣網站│LVM40157Neverfull│100年2月21日下午│1萬6000元│││││Monogram肩背購物袋│3時28分許││├──┼───┼────────┼───────────┼────────┼─────┤│3│陳鴻斌│雅虎奇摩拍賣網站│Macbook15吋筆記型電腦│100年2月22日下午│4萬5000元││││││2時2許及100年2月│││││││23日上午10時許││├──┼───┼────────┼───────────┼────────┼─────┤│4│李懿庭│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巴黎世家機車包│100年2月23日下午│2萬5000元││││││5時36分許││├──┼───┼────────┼───────────┼────────┼─────┤│5│唐宏毅│雅虎奇摩拍賣網站│HTC牌Desire觸控手機│100年2月24日晚上│1萬0200元││││││6時48分許││├──┼───┼────────┼───────────┼────────┼─────┤│6│陳美儀│雅虎奇摩拍賣網站│LV牛皮錢夾、香奈兒皮夾│100年2月23日晚上│2萬1800元│││││、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6時43分許及100年│││││││2月24日││├──┼───┼────────┼───────────┼────────┼─────┤│7│許富美│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女用GUCCI包│100年2月21日下午│7,066元││││││3時許││├──┼───┼────────┼───────────┼────────┼─────┤│8│王照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HTC牌Mozart手機│100年2月23日晚上│1萬0620元││││││8時25分許│(起訴書附│││││││表誤植為1│││││││萬1620元)│├──┼───┼────────┼───────────┼────────┼─────┤│9│黃惠琴│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路商品│100年2月21日│1萬4120元│├──┼───┼────────┼───────────┼────────┼─────┤│10│盧曼麗│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皮包│100年2月21日下午│5萬3000元││││││3時39分許及同日│││││││下午3時41分許││├──┼───┼────────┼───────────┼────────┼─────┤│11│陳宗榮│露天拍賣網站│歐米茄牌手錶│100年2月23日下午│2萬7000元││││││3時10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