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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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家慧原名江雯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家慧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3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5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8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如附表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3日為警採│99年12月13日為警採│100年4月2日中午│││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12時許│││某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191號│第2191號│第169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3│100年度審訴字第13│100年度審訴字第15││││62號│62號│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100年11月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100年11月4日│││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如附表編號3、4所│││0年度審訴字第13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示之罪,前經本院以│││徒刑8月確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5││││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日中午│100年6月5日中午│100年6月5日中午│││12時許│12時許│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691號│第2829號│第282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100年度審訴字第18│100年度審訴字第18││││49號│24號│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4日│││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8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5日中午│││││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2││││││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8日│││├───┼────┼─────────┼─────────┼─────────┤││法院│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19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