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街○○號七樓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