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二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吳定亞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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