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肆月叄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多次為警查獲,犯常業竊盜罪嫌重大,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偵查中經交保覓保無著,顯有逃亡之虞,非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淑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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