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甲○○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代理人 柯阿勉 住同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三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郭淑貞法官胡宗淦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北五信松山分社│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壹萬伍仟捌佰玖拾│KH二一一一六二│││││││肆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