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26號
原   告 許 佳玲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
被   告  田貴愛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黎銘 律師
       李純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3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05年度司票字第9695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合
先敘明。經查兩造係透過原告友人 吳嘉穎 之介紹而認識,因
吳嘉穎前曾多次向原告商借支票票貼周轉,吳嘉穎向原告表
示若將來原告也有資金周轉上之需求時,可代為介紹金主,
而原告係因為之後有資金需求,才經由吳嘉穎之介紹認識被
告。至被告之所以會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係因
被告向原告表示必須簽發本票後,才願意借錢給原告,故原
告才會在被告的要求下簽發系爭本票,原告雖於系爭本票上
簽名,但沒有記憶系爭本票上之金額、發票日等是原告簽的
,且被告在原告匆忙中簽完系爭本票並交付後即離去,被告
並未當場交付任何款項給原告,事後亦不曾有交付借款給原
告。故有關被告是否有交付借款給原告之事實,依法理應由
被告負舉證證明。是以,原告既否認有收受系爭本票之金額
,以及否認系爭本票之真正,則依舉證責任之原則,被告自
應就兩造間關於系爭本票之真正,及有成立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以及有交付借款等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僅以空言
爭執,並無確實證明方法,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
而仍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
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自民國101年開始,多次向被告表示因投資失利急需調
度資金,因此陸續向被告借貸金錢。原告同意於每次收受被
告借貸之金錢時,交付與借貸金錢同額之支票予被告作為還
款之擔保,惟每次原告交付之支票,其發票人皆為原告經營
之「丞泰汽車商行」,因原告即為「丞泰汽車商行」之負責
人,被告思忖反正只要能拿到錢,誰開的票對其與原告間之
消費借貸關係不生影響,況能再拿到擔保之支票,保障只會
增加不會減少,因此被告陸續於借款予原告時,同意原告交
付「丞泰汽車商行」之支票作為擔保,因此自101年開始,
原告陸續以此模式向被告借款共約新臺幣(下同)300多萬
元。詎原告向被告陸續借得金錢後,一直無力還款,且原告
所交付之由「丞泰汽車商行」所開立之支票,亦常會因「丞
泰汽車商行」資金不足,每於被告將擔保支票向銀行提示用
以抵償借款時,原告即請求被告替其存入與票款相同金額之
金錢至「丞泰汽車商行」之支票存帳戶,使「丞泰汽車商行
」之支票存款帳戶能夠有足夠金額兌現支票而不致跳票,而
原告同時再另開新的支票交付被告作為新的擔保,此也等同
被告變相同意原告緩期清償。惟被告一直以來多次協助原告
過票,但原告卻從未能返還任何一筆借款債務,直到103年
11月21日時,被告認為其一再協助原告渡過資金困難,但原
告卻一直未有還款誠意,因此不再協助原告過票。
㈡原告為徵得被告同意延期還款,因此再向被告提議願開立本
票予被告作為還款擔保,故原告於104年10月6日當日開立
本票23張,其中自104年10月20日開始至105年9月20日止
共12個月,原告開立到期日為每月20日之本票共12張,此為
本金部份,另同時開立11張每月20日為到期日之本票,以作
為利息。原告開立本票當時表示,其會依照每個月的本票之
票面金額按時還款予原告,惟原告嗣後仍未依約還款,在被
告多次催告原告還款,原告於104年11月21日,再度提議換
票,此次交付本票共25張,總計本金加計利息共402萬元,
其中3張即為系爭本票。
㈢惟原告仍拒不還款,因此被告於提示本票並催告原告清償債
務未果後,即以系爭本票向士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士林
地院裁准,復經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惟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
為兩造間之借貸契約,被告業已透過訴外人吳嘉穎交付借款
予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判決如主文。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
字第9695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而被告否認原告主張並以前
詞置辯。經查:
㈠按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債權存在時
,固應由被告就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原告請求確
認之債權,倘係票據(票款)債權時,由於票據具有無因性
(抽象性或無色性)之特質,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
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而完全不沾染原因關係之色彩。
票據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原因關係不存
在或無效,並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仍得依票據文
義行使權利。因此,於票據債務人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時,執票人僅須就該票據之真實,即票據是否為發票人作成
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至於執票人對於該票據作成之原因為
何,則無庸證明。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
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
許,惟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
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
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
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6號、97年度台簡上字第17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持系爭本票向士林地院聲請發本票裁定,經士
林地院以105年度司票字第9695號准許為強制執行,此有上
開本票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
實。而被告抗辯系爭本票係擔保被告對原告之借款債權,原
告亦不否認於系爭本票上簽名並將本票交付原告係欲向原告
借款,惟否認有收受款項,是依前開說明,應由執票人即被
告就系爭本票之真正及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
依被告所提出兩造間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訊息截圖(被證6
及本院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核對並拍攝缺漏部
分),由往來訊息內容中,原告提及欠被告本金300萬,且
原告開給被告每個月85,000元的利息,及被告催討12月30日
10萬還有1月10號利息等情,可知原告確實有向被告借款300
萬並經被告交付借款,原告因而開立特定日期及金額之本票
以為清償,是被告抗辯系爭本票為真正且已交付借款285,00
0元之款項,自值採信。此外,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復未提
出其他足以證明其所述為真之證據以實其說,則被告依系爭
本票之文義行使其權利,於法有據,並無不合,原告請求確
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應屬無據。又被告
雖聲請傳喚吳嘉穎到庭作證並為兩造當事人訊問,然本件事
證已明,是被告前開聲請,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
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
│1│ 許佳玲 │104.11.21│未載│85,000元│TH0000000│
│││││││
├──┼───┼─────┼─────┼────────┼─────┤
│2│許佳玲│104.11.21│視為│100,000元│TH0000000│
││││105.2.29│││
├──┼───┼─────┼─────┼────────┼─────┤
│3│許佳玲│104.11.21│視為│100,000元│TH0000000│
││││105.10.30│││
└──┴───┴─────┴─────┴────────┴─────┘
附表二:
┌──┬────┬────┬───────────────────┐
│編號│傳送日期│傳送人│傳送內容│
├──┼────┼────┼───────────────────┤
│1│104年12│原告│ 田姐 :拍謝!因為怕話講一半老公問不方便│
││月23日││所以傳簡訊給妳!本想拜託 吳小 姐直接跟妳│
││││先講一下因為有先拜託吳在挪借而自己也再│
││││想辦法快湊給妳!實在大家生意不好還在努│
││││力湊!月底前會先湊8萬多的而剩下也會儘│
││││快想辦法月初湊給妳!請給些時間湊好嗎?│
││││因為外面景氣有差很難一下湊到!會跟吳小│
││││姐想辦法湊有事直接找吳她會跟我講的!我│
││││們會儘快想辦法湊~先說聲拍謝啦拜託田姐│
││││幫忙~許佳玲│
├──┤├────┼───────────────────┤
│2││被告│你不用相信吳嘉穎他一點信用都沒有,請你│
││││匯到我的戶頭,打電話給大叔,大叔會刷是│
││││否進入。│
├──┤├────┼───────────────────┤
│3││被告│以後直接和我談,不要經過吳嘉穎│
├──┤├────┼───────────────────┤
│4││原告│田姐:好的知道!如果匯入就告知去刷~許│
├──┼────┼────┼───────────────────┤
│5│104年12│被告│你什麼時候匯錢。│
││月25日│││
├──┤├────┼───────────────────┤
│6││原告│田姐:拍謝!已經再湊了利息部份1/3日會│
││││匯入妳的帳戶等匯好會告知請再等一下~許│
││││佳玲敬上│
├──┼────┼────┼───────────────────┤
│7│104年12│被告│你12月30日10萬還有1月10號利息你什麼時│
││月26日││後匯呢?│
├──┼────┼────┼───────────────────┤
│8│104年3月│被告│有空打電話給我│
││31日│││
├──┼────┼────┼───────────────────┤
│9│104年4月│原告│田姐:拍謝!在工作不方便打!我問過律師│
││1日││要我不能再開!因為欠的本金才300去年12│
││││月開給妳每個月85000的利息!雖然還沒付│
││││但有給妳一張7/10廠商的支票!妳又要重簽│
││││20萬開25張那就500萬!本金300現在要開│
││││500+客票32就532萬!田姐我們很有誠意要│
││││還只是要給我們些時間!妳也是希望能拿到│
││││錢不是嗎?真的有在想辦法還錢妳給我們機│
││││會時間讓我們想辦法能還錢!不然妳要我們│
││││付那麼多錢怎麼一下有辦法呢?請給我們時│
││││間機會在努力還!我們會好好處理請給我們│
││││時間?我們也已經先給32了妳也要等兌現?│
││││拜託田姐看在我們想處理的誠意讓我們有時│
││││間好嗎?拜託妳了~許小姐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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