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易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號J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楊子江訴訟代理人杜茂銓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於原審卷可按,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其並非毫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其亦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收受該裁定,然其仍未繳交上揭應繳之上訴訴訟費用,茲已逾限,既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曾平杉~B3法官袁靜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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