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國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1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國源│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66%│││153801││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國源│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62%│││174064││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吳國源│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9%│││358322││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9195號)
(一)債務人吳國源於民國100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05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4日止累計156,125元正未給付,其中153,801元為本金;2,324元為利息(2015/3/3~2015/05/1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國源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4日止累計175,864元正未給付,其中174,064元為本金;1,800元為利息(2015/3/18~2015/05/1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國源於民國101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08年07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4日止累計361,136元正未給付,其中358,322元為本金;2,814元為利息(2015/3/4~2015/05/1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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