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8號上訴人 巫美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魁俊 等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慶煙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