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圓泰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仁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0000000元│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4││││月12日起│││├──┼─────┼──────┼──────┼───────┤│002│0000000元│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4││││月22日起│││└──┴─────┴──────┴──────┴───────┘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0000000元│月13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0000000元│月23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緣債務人圓泰國際有限公司前邀同陳仁傑、曾淑娟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債務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分別為民國(下同)102年3月7日、103年3月12日,到期日分別為104年4月12日、104年4月22日,面額分別為新臺幣1000萬元、50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兩紙,其上均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3.84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債務人竟於104年4月12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7,885,83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債務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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