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93號上訴人 張錦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百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幸安保有限公司、 謝幸蓁 、 石啓鴻 、 吳騰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