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93號上訴人 張錦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百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幸安保有限公司謝幸蓁石啓鴻吳騰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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