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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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慶隆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胡芯茹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請於十日內具狀就履約保證帳戶所支出之新臺幣2,790,116元係由何人受有利益部分表示意見,並將書狀繕本送 達對造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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