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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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意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清輝陳清池陳清炎陳清洲陳悅麗陳素珍 間請求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6,14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90.53㎡+同區南寮段136-1地號土地面積502.87㎡﹥公告現值4200元/㎡應有部分1/2=2,506,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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