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43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中市獸醫師公會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萬3624元【詳見上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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